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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执682号之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夏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夏进;王旭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4执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裕华东路**。负责人蔡雪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夏进,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被执行人王旭佳,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执行人夏进、王旭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104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8)冀0104执6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夏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赵佗路49号鑫城小区29-2-602的不动产。执行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执恢6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夏进名下上述房产,后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并启动司法网络拍卖。案外人王鹏于2019年4月7日以150078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夏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赵佗路49号鑫城小区29-2-602的不动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的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号:043010465、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695号);二、被执行人夏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赵佗路49号鑫城小区29-2-602不动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鹏(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王鹏时转移;

三、买受人王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执行员  张延炜执行员  吴建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巧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