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524执397号之一

徐茂、朱鹏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茂;朱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4执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茂,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朱鹏飞,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524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鹏飞名下的银行存款58798.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姜书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