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6民初944号原告刘志梅,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布仁白音,男,1979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刘志梅与被告布仁白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布仁白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志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布仁白音立即偿还欠款342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秋天,被告布仁白音通过中间人鞠文明和朝鲁找原告为其卖玉米秸秆。原告找亲戚朋友给被告卖了2000亩玉米秸秆,每亩价格为27元。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偿还了玉米秸秆款19800元,其余34200元至今未付。现已逾期。故提出前述请求。请依法裁决。被告布仁白音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秋天,被告布仁白音通过中间人鞠文明和朝鲁找原告刘志梅为其卖玉米秸秆。原告找亲戚朋友给被告卖了2000亩玉米秸秆,每亩价格为27元,合计54000元。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只付了原告玉米秸秆款19800元,其余34200元至今未付。上述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催索无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录音及证人鞠文明、朝鲁出庭作证的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录音及证人鞠文明、朝鲁出庭作证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布仁白音承担偿还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利息的计算,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布仁白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布仁白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志梅欠款34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42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到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0元,由被告布仁白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必须履行。如拒绝履行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呼仓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代钦附:本判决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