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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执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德龙汽车配件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大连银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05-2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德龙汽车配件经销处;大连银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4执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德龙汽车配件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刘占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银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于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德龙汽车配件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大连银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04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被执行人大连银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款项1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43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两次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大连银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公积金、保险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银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额度为18000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连银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于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大连银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代理

审判员  南庆鑫执 行 员  邢晋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治卿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