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1503执1989号之一

甄磊、刘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甄磊;刘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03执19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甄磊,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刘欢,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甄磊与刘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欢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卫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