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03执19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甄磊,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刘欢,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甄磊与刘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欢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卫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