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491民初705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赫男,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宇泰策划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西,建业美茵湖高尔夫花园五期。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总经理。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牛仔公司)与被告洛阳宇泰策划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赵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牛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赫男、被告宇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牛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域名0379home.com的网站上使用原告图片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00元和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从事图片摄影、销售的公司,原告的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在北京市版权局登记并核发作品登记证书。被告系域名为0379home.com的网站的注册主体。现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现原告就被告侵犯原告上述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宇泰公司辩称,在我公司网站发表的文章中确实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照片。经查,本案涉及的图片首发于2010年11月16日,进行版权登记在2016年1月27日。结合原告起诉我公司的其他案件可以发现,原告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时间总是晚于发布时间。我公司使用是在2014年3月12日,其他几个案件使用时间也早于其登记时间。这些图片都是来自图片网站和搜索引擎。在中国互联网领域发展过程的大背景下,互联网的各个领域普遍模式是网络共享、信息共享、通过提供免费的信息和技术服务,来推广和发展自由资源和平台,原告所拥有图片也同样是先发布于互联网,而后几年时间才申请著作版权,原告利用中国互联网免费、共享等传播发展特点,事实上已经借助被告等互联网力量推广宣传了自己所拍摄照片,应该说得到市场认可,在这段时间内是允许我方使用的。被告在当时大背景下完全没有侵权原告版权的故意,因为在当时并无途径得知图片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及权利归属。被告在网站下方,始终留的有联系电话和版权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互联网,如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本站删除!”。
原告在起诉前并没有与被告联系,也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被告文章中的图片侵犯其著作权。被告在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后已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文章图片删除。
原告在著作权登记完成后,才对被告提起诉讼,且诉讼前并未将著作权归属情况通知被告,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与被告侵权事实之间缺乏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蓝牛仔公司为证明宇泰公司侵权,提供了如下证据:涉案作品发表情况截图、涉案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件、版权登记样图、(2018)淮安证民内字第8750号公证书。宇泰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宇泰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以上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涉案图片为一对男女和一个小女孩坐在草地上,仰望蓝天。该图片由蓝牛仔公司发表于2010年11月16日发表。2016年1月27日,根据蓝牛仔公司的申请,北京市版权局颁发京作登字-2016-G-00034606号《作品登记证书》,将包括涉案照片在内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登记为蓝牛仔公司。涉案照片登记名称为bji02040150,登记编号为京作登字-2016-G-00029802。域名为0379home.com的网站为宇泰公司开办。2014年3月12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在该网站内上传一篇名为《你根本无法想象洛阳有家楼盘居然会干出这种事!》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并在图片上添加“洛阳房地产信息网www.0379home.com”的水印。蓝牛仔公司未提供为制止侵权支出费用的证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蓝牛仔公司已就作品权属及侵权事实提交了发表网页截图、作品登记证书及其附件、登记样稿等证据,且宇泰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蓝牛仔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宇泰公司在其网站内使用涉案图片时,虽然涉案图片并没有进行作品登记,但并不影响蓝牛仔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的事实。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的出现,使人们可以在网上获得海量信息,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但绝不意味着互联网是不受著作权法调整的法外之地,可以在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下,不受限制的自由使用在互联网上获得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宇泰公司未经过蓝牛仔公司许可,在其网站内使用涉案作品,侵犯了蓝牛仔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蓝牛仔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内容、创作难度、市场价值以及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数量、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元。蓝牛仔公司还主张支出了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虽未提交相应证据,但庭审中确有律师出庭,故对本案合理开支酌情确定为500元。鉴于宇泰公司已在其网站删除案涉作品,蓝牛仔公司要求删除作品、停止侵权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宇泰策划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以上合计1500元;
二、驳回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洛阳宇泰策划创意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源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金如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