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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3执1296号之三

(00)鲁133执恢90号张公增申请执行魏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20-07-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公增;魏继德;魏春征;魏继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3执12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公增,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执行人魏继德,.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执行人魏春征,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执行人魏继庆,男,汉族,居民,住兔毛纺厂家属院。申请执行人张公增与被执行人魏继德、魏春征、魏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鲁1323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魏继德所有的银行存款继续查封、冻结并提取。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魏继德的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

二、将被执行人魏继德的所有的银行存款22732元扣划至沂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沂水县支行账户:23770434361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兴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梁廷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