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桂行终112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云贵,男,汉族,1946年10月26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启忠,男,壮族,1931年11月8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骆树庄,男,水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罗玉鲜,女,壮族,1943年9月16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邹凤英,女,汉族,1952年10月30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冯秀群,女,汉族,1954年9月1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韦治辉,男,壮族,1945年2月21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韦治刚,男,壮族,1946年10月15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韦洛东,男,壮族,1947年1月11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邹宗文,男,壮族,1936年3月20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梁善全,男,汉族,1947年2月18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毛振武,男,汉族,1935年1月8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国忠,男,汉族,1935年11月26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彭美富,女,壮族,1958年6月26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温群仙,女,汉族,1948年7月10日出生,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玉仙,女,壮族,1954年5月9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小玉,女,汉族,1946年12月28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袁丽萍,女,瑶族,1950年12月30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韦树红,女,壮族,1951年10月12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美丽,女,汉族,1949年6月28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炳先,男,壮族,1948年1月20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莫振基,男,壮族,1944年8月9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陆俊正,男,汉族,1933年9月19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仲培,男,汉族,1943年3月5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韦秀珠,女,壮族,1935年9月4日出生,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庭康,男,壮族,1945年5月5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骆树金,男,壮族,1943年7月1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范庆英,女,汉族,1948年11月5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兰敬忠,男,壮族,1947年6月2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兰仕克,男,壮族,1941年10月7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秀珍,女,瑶族,1939年9月26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韦国荣,男,壮族,1937年5月12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唐吉文,男,壮族,1935年7月5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梁宏美,男,壮族,1946年11月5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韦耀明男,壮族,1948年1月1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云新,男,壮族,1940年9月15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冯昆明,男,汉族,1931年10月16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惠文华,男,汉族,1945年11月26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彭君,男,壮族,1930年5月19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岑秀华,男,汉族,1935年12月29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韦子利,男,壮族,1948年10月1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韦联秋,男,壮族,1937年6月15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谢丽珍,女,汉族,1946年10月15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韦春荣,女,壮族,1943年8月16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任钧,男,汉族,1939年8月26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德文,男,汉族,1949年5月3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韦雄华,男,壮族,1945年6月8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健元,男,汉族,1936年12月1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庞统权,男,壮族,1939年6月10日出生,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宜州市。
诉讼代表人:陈云贵,男,194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诉讼代表人:骆树庄,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宜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陈云贵等49人因起诉请求确认宜州市人民政府宜政函[2006]7号《宜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州市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宜政函〔2006〕7号批复)违规并予以撤销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12行初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陈云贵等49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法院做出陈云贵等49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有误。宜政函〔2006〕7号批复不仅是行政指导行为,更严重的是涉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法律的违法行政行为。因宜政函[2006]7号批复的违法行政行为,使宜州市国企改制单位中,没有一家国企改制单位执行桂办发[1998]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第八条规定。宜州区人民政府不自查自纠和不行政复议解决,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判决。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12行初53号行政一审裁定,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宜政函〔2006〕7号批复是宜州市人民政府针对原宜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局的有关请示和建议于2006年11月12日作出的答复。该答复是宜州市人民政府对其政府内部所属部门执行有关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该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对陈云贵等49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贺利研
审判员 黄文臻
审判员 杨 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郭弈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