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礼顿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齐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00710430。
法定代表人:莫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见欢,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杰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麽地道**半岛中心12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树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见欢,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杰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麽地道**半岛中心12字楼**iv>
法定代表人:陈树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见欢,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超,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进,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章,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礼顿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顿公司)、杰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利公司)、杰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礼顿公司、杰利公司、杰华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礼顿公司、杰利公司、杰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礼顿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杰利投资有限公司、杰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东莞礼顿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杰利投资有限公司、杰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渠旺
审判员 谢佳阳
审判员 伍小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