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4执471号

苏志多等4人、佛山钢义不锈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20-11-0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苏志多等4人;佛山钢义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苏志多,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申请执行人罗汝铃,男,199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申请执行人李兵文,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申请执行人杨年清,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佛山钢义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湾华工业区******。营业执照:91440604MA51Q1AEXE。

法定代表人:林珠义。 关于苏志多等4人申请执行佛山钢义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非终字[2018]157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车管、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604执47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恒崧

审判员  邵海东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泽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