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250号
原告:赵冬宁,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戴桥社区温州街。身份证号:3426221982********。
被告:亳州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御花园******。
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v>
被告:太原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楼**v>
被告:修正药业集团亳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银杏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冬宁诉被告亳州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修正药业集团亳州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