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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250号

原告赵冬宁诉被告亳州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修正药业集团亳州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冬宁;亳州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修正药业集团亳州制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250号

原告:赵冬宁,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戴桥社区温州街。身份证号:3426221982********。

被告:亳州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御花园******。

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v>

被告:太原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楼**v>

被告:修正药业集团亳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银杏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冬宁诉被告亳州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修正药业集团亳州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