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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2执93号之一

胡翠霞申请余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翠霞;余光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翠霞,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余光辉,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申请执行人胡翠霞与被执行人余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271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余光辉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翠霞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月23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望城区内有房产,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院将统一处置后分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余光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4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6万元及相应利息,尚有46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靖

审判员 孙浩滨

审判员 易超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许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