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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民申400号

郭爱容、黄石市先登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20-07-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郭爱容;黄石市先登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民申40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爱容,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石市先登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八卦嘴燕塘湾。

法定代表人:罗光俭,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503号。

负责人:李勇,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郭爱容因与被申请人黄石市先登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登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新黄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2民终1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爱容申请再审称,其于1992年到黄石红旗水泥厂工作,该厂被华新黄石分公司收购后,又到华新黄石分公司工作,工作中长时间加班未获得加班费。2015年10月郭爱容满50岁应该退休,因社保从2000年10月到2009年6月欠费,其与单位沟通无果后自行交完欠费办理了退休,退休证单位是黄石市登峰劳务服务部。退休后,郭爱容仍在原岗位工作,劳动报酬从2015年8月起一直到被辞退都是由先登公司发放,其与先登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我国目前的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其起诉先登公司不存在诉讼主体错误。先登公司通知退休人员签清算保险协议,郭爱容工作共177个月,要求一次补交123个月的医疗保险,需缴满300个月,其要求先登公司承担责任是合理的,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起诉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爱容于2015年11月在黄石市登峰劳务服务部办理退休手续,每月领取退休金。在退休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发放工资、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为黄石市登峰劳务服务部。郭爱容主张与先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其与先登公司之间有关招聘、工资领取、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等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郭爱容在退休后虽由先登公司发放报酬,但其已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其主张与先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关系请求先登公司支付其退休前以及退休后的相关费用,二审法院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郭爱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郭爱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彭建民

审判员  高 倩

审判员  李 承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汤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