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04执124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赵井春,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中国,男,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丰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中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中国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周中国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卢帅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