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03执恢133号

大连印家餐饮有限公司、大连福华鸿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大连印家餐饮有限公司;大连福华鸿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福华;计云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印家餐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福华鸿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华。

被执行人:王福华。

被执行人:计云思。本院在执行大连印家餐饮有限公司与大连福华鸿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福华、计云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福华鸿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福华、计云思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福华鸿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福华、计云思银行存款5738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赵禹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