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19)鲁0203民初4221号 原告
原告:青岛润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琴,山东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青岛润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
被告:曲玲,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灏,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赫林,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 立案日期 2019年4月6日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是 原告 起诉意见 诉讼 请求 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费4349.9元(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共计34个月)、滞纳金1853.34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共计6203.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事实及理由:润凯物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北海舰队直管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舰队直管办)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润凯物业为青岛市市北区xxxx即海军河马石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润凯物业依约提供物业服务至2017年8月31日,曲玲作为该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户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 答辩意见 原告起诉状加盖的公章不是备案的,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主体、程序不合法合同无效。小区物业管理缺失混乱,催收程序不合法。 认 定 的 事 实 证据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催费通知、回复《物业合同到期解聘通知书》的函和接收签字 合同期限 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 收费标准 服务费+电梯费:0.55+0.4/月·平方米 欠费情况 被告房屋面积134.67平方米,欠费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8月31日 裁 判 理 由 原告使用与其名称一致的印章主张权利,其法定代表人也认可该行为,可以认定提起诉讼是公司的意思表示,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北海舰队直管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舰队直管办)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效力及于全体业主。舰队直管办是在授权的情况下履行职责,不能因此认定其签订的合同无法律效力。原告对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并进行了物业费的催缴,被告应按约定缴纳物业费,现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其逾期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 裁判主文 一、 曲玲支付青岛润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电梯费4349.9元。 二、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曲玲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 判 员 曹佳琳 人 民 陪 审 员 万思云 人 民 陪 审 员 于凤存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