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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04执1260号

徐永祥与王树芳、张登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永祥;王树芳;张登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04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徐永祥,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王树芳,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张登琴,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永祥与被执行人王树芳、张登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树芳、张登琴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树芳、张登琴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卢帅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