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197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肖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祥义,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生,公司员工,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
被告:杨宝龙,男,汉族,1975年5月23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迟义明,男,蒙古族,1983年1月4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
被告:迟义元,女,蒙古族,1981年10月5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黄艳侠,女,汉族,1980年5月15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杨宝龙、迟义明、迟义元、黄艳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某公司提供四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四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四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焦学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侯晓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