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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6执90号

刘自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自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阳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9)豫1626执90号被罚款人刘自启,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阳县。被罚款人刘自启在本院执行王辉与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自启拒不按照法院作出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刘自启罚款2000元。在本决定送达后3日内将上述款项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