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24民初87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李定稳、夏落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李定稳;夏落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4民初874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1-1)。

负责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仓,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定稳,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div>

被告:夏落蕾,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div>原告与两被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两被告住所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案承办法官与原告多次联系要求其确认两被告的明确住所地等相关信息,原告均表示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因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具体的住所地,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亚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姚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