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25执455号

于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艳

裁判文书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19)豫1625执455号于艳:于艳与李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625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二、本案由法官闫晓东负责执行。特此通知。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段瑞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