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9005民初211号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9005民初211号
原告:严世弟,男,汉族,住址:海南省文昌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严世旺,男,汉族,住址:海南省文昌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婷,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其虎,男,汉族,住址:海南省文昌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琪,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严世弟、严世旺与被告梁其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严世弟、严世旺于2019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世弟、严世旺拟与被告梁其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世弟、严世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严世弟、严世旺负担。原告严世弟、严世旺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邓德武
人民陪审员 林明干
人民陪审员 陈玉榜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蓝玉喜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