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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627刑初74号

彭保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20-01-07
所属地区
云南省广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彭保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627刑初74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保发,男,1996年2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文化,现住广南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保发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红、

书记员陆福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保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彭保发在广南县小组分别盗窃了杨某1、杨某2的一只画眉鸟,后其将其中一只画眉鸟以200元钱卖给华顺车行的老板卢某1。 2、2017年,被告人彭保发先后两次到莲峰水库旁罗某1养猪的地方盗窃了罗某1的两只画眉鸟。后其将画眉鸟拿到广南县莲湖公园里,以每只100元钱的价格卖给两个老头。 3、2017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彭保发伙同梁某、“猴子”到北宁中学的超市内盗窃了400元左右的现金和两件红牛饮料,彭保发分得200元钱。 4、2017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彭保发在百惠网吧内盗窃了庄某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后其将手机拿到中国电信手机店门口以400元钱卖给摆地摊收手机的罗某2。 5、201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保发到广南县其舅舅赵某家盗窃了赵某的一只画眉鸟,后其将画眉鸟拿到莲湖公园里以400元钱卖给一个老头。 6、2018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彭保发到广南县田边的一个棚子处盗窃了张某1的一只画眉鸟,后其将画眉鸟拿到莲湖公园里以100元钱卖给一个玩鸟的人。 7、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保发在沙坝水库旁的一棵树上盗窃了陆某1的一只画眉鸟,后其将画眉鸟以100元钱卖给华顺车行的老板卢某1。 8、2018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彭保发在广南县莲城镇南达村杨某3家商店内盗窃了杨某3的一部OPPO手机,后其将该手机以300元钱卖给在中国电信手机店门口摆地摊收手机的罗某2。 9、2018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保发在广南县珠街镇王某2家旁边盗窃了王某2挂在树上的一只画眉鸟,后其将画眉鸟拿到莲湖公园以200元钱卖给一个老头。 10、2018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保发伙同梁某到广南县旁盗窃了“强记油炸香蕉”店内的香烟、饮料和二笼画眉鸟,后两人将香烟和画眉鸟以400元钱卖给华顺车行的老板卢某1。 11、2018年6月2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彭保发伙同梁某撬开广南县高铁站的汽车客运站旁周某1的商店,后两人盗窃了商店里的800余元现金和24条香烟、一些散包香烟。第二天,彭保发和梁某将盗窃来的香烟拿到文山以1500元钱出卖。 12、2018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彭保发在广南县莲城镇艺网网吧内盗窃了王某1的一部苹果6S手机,后其将该手机拿到酒厂坡以100元钱卖给一家手机店。 13、2018年7月24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彭保发在广南县岔河杨某6家商店内盗窃了张某2的一个钱包,其将钱包内的430元现金拿走后将钱包丢弃。 14、2018年7月2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彭保发在广南县八宝镇天歪2组周某2家商店盗窃了酒、香烟、饮料等物品,后其在逃跑过程被抓获。经广南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2家被盗的香烟、酒、饮料等物品的价值为1120元人民币。 为证明指控事实,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列举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彭保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彭保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彭保发在广南县委会坝东小组盗走被害人杨某1、杨某2各一只画眉鸟。 2017年,被告人彭保发先后两次到广南县莲城镇莲峰水库旁被害人罗某1养猪的地方盗走罗某1的两只画眉鸟。 2017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彭保发伙同他人撬开广南县莲城镇北宁中学超市的卷帘门进入超市内盗窃,盗走两件红牛和将超市内三台收银机的线剪断将收银箱偷走,后将收银箱砸开,获得现金400元左右,彭保发分得200元。 2017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彭保发在广南县莲城镇百惠网吧内盗走被害人庄某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 201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保发在广南县莲城镇菜园社区白泥坡小组被害人赵某家盗走赵某的一只画眉鸟。 2018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彭保发在广南县委会莲花小组詹发明家菜棚边盗走被害人张某1的一只画眉鸟。 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保发在广南县委会坝东小组被害人陆某1家房屋后面的一棵树上盗走陆某1的一只画眉鸟。 2018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彭保发在广南县莲城镇那们村委会南达村被害人杨某3家商店内盗走杨某3的一部OPPO手机。 2018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保发在广南县珠街镇珠街村委会三道桥村被害人王某2家旁边盗走王某2挂在树上的一只画眉鸟。 2018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保发伙同他人在广南县旁被害人尹某1能的强记油炸香蕉店内盗走二只画眉鸟和香烟、饮料若干。 2018年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彭保发伙同他人到广南县高铁站汽车客运站旁被害人周某1的商店实施盗窃,将商店锁门的铁链剪断后,进入商店内盗走800余元现金和24条香烟、一些散包香烟。 2018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彭保发在广南县莲城镇艺网网吧内盗走被害人王某1的一部苹果6S手机。 2018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彭保发在广南县岔河被害人张某2家商店内盗走张某2的一个钱包,其将钱包内的430元现金拿走后将钱包丢弃。 2018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彭保发在广南县被害人周某2家商店盗走4条红河88香烟、3条云烟、2包卫生纸、5瓶八宝粥、1瓶红牛、2瓶那榔苦荞酒、1瓶那榔酒、3瓶东鹏特饮,后其在逃跑过程被抓获,被盗的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保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网上在逃人员查询;抓获经过;领条、票据;手机购买凭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梁某、卢某1、罗某2、侯某、杨某4、杨某5、兰某、陆某2、项某、陆某3、陆某4、邓某、黎某、周某3、王某3、杨某6、罗某3、卢某2的证言;被害人杨某1、杨某2、罗某1、庄某、赵某、张某1、陆某1、杨某3、王某2、尹某1能、周某1、王某1、张某2、周某2陈述;被告人彭保发供述和辩解;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协议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保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保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彭保发的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保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彭保发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杨正才

人民陪审员  秦瑞云

人民陪审员  陆永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 员代  凤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