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民督75号
申请人:王如长,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
申请人:吴贤永,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申请人王如长与被申请人吴贤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20日发出(2019)浙1082民督7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吴贤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贤永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根据其异议内容,本院对本案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浙1082民督7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本案自动转入诉讼程序。若申请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申请费127元(缓交)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是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冯 妃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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