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791民初65号

王新丽与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新丽;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91民初65号

原告:王新丽,女,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男,汉族,系原告丈夫。

被告: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899号东方昌大广场3号办公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5434544W。

法定代表人:王守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伟,男,汉族,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丽萍,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新丽与被告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伟、宣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安装开通铭海花园10-3-负102号天然气;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三倍初装费7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1月到被告富华路营业所,申请开通原告住所的天然气,营业所人员按规定办理后,安排专业安装人员上门查看,设计图纸一张,原告拿着图纸返回营业所柜台,工作人员收取初装费2500元,出具收款收据一份,时间为2017年11月24日,并承诺马上安装开通天然气,但至今未开通。被告是原告住所地唯一可以开通天然气的企业,具有垄断性,原告没有其他选择,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被告收费后应当立即开通天然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初装费三倍的损失75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开通天然气的房屋属于地下室,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禁止在地下室使用燃气。被告工作存在失误,但是不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在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到原告家中进行解释,后又采取上门和电话的方式,协商退费,但是均被原告拒绝。综上,地下室安装燃气不符合要求,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为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居住于潍坊××新区××海花园××楼××单元××号,该房屋一半地上一半地下,有窗户,但格局与楼上房屋相同。2017年11月24日,原告到被告富华路营业厅,申请开通涉案房屋的天然气。被告将其燃气管道工程安装发包给了案外人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经被告工作人员联系,腾飞公司指派员工郭晓到原告处现场测量,并绘制图纸一份。原告持图纸到被告富华路营业厅交费,工作人员人员收取了原告初装费2500元。后被告发现原告居住的房屋系地下室,不能开通天然气,故未给原告开通燃气,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一、原告居住的房屋能否开通天然气;

二、被告是否构成欺诈。 关于焦点一,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居住的房屋属于地下室,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即原告居住的房屋不应布置厨房。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因此,原告居住的房屋不符合安装天然气的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安装开通天然气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被告虽然派人进行现场勘查并绘制图纸,收取了初装费,但系因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致,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合同无法履行,对于被告已收取的初装费,原告在本案中并未主张,双方可另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希佳

人民陪审员  范肇伟

人民陪审员  刘洪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彦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