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107执5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嘉力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被执行人孟安江。被执行人谢培英。被执行人冯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1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2日受理执行人四川嘉力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孟安江、谢培英、冯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孟安江名下车牌号为川xx**的小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开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