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3民初537号
原告:重庆蓓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铜元局新村****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8042219E。
法定代表人:高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木,重庆市巴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琴,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公司推荐)
被告:胡伟,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重庆市鼎高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田坝街**附****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JFFU96。 法定代表:林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该公司员工,身份信息同上。 原告重庆蓓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蓓樽物流公司)与被告胡伟、重庆市鼎高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高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蓓樽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木、吴文琴,被告胡伟(又系鼎高运输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蓓樽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共计93777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3日,被告胡伟驾驶被告鼎高运输公司所有的渝XX号车在巴南区姜家镇与原告驾驶员赵应平驾驶的渝XX号车接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伟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只支付了原告的车辆维修费,但原告车辆属营运车辆,故原告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胡伟、鼎高运输公司共同辩称,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事实没有异议,胡伟系鼎高运输公司驾驶员,事发后已支付了原告的修理费,因公司老总外出开会,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故委托胡伟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诉请过高,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厂结算单、收入情况表、劳动合同等证据,经审查,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3日,被告鼎高运输公司驾驶员胡伟驾驶渝XX号货车,在巴南区姜家镇绕镇路庙垭口停车场路段,因占道行驶与对向赵应平驾驶的原告蓓樽物流公司所有的渝XX号货车接触,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及道行树、花台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伟负全部责任,赵应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事故当日将渝XX号车送至重庆市忠平汽车修理厂维修,2018年8月31日,修理厂进行了维修结算,被告支付了原告的车辆维修费。 审理中,因双方意见分歧,本案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胡伟负事故全部责任,赵应平无责任。故根据本次事故发生的过错、原因力及作用,认定被告鼎高运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主张的系停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属间接损失,不属保险赔偿范围,故应由侵权人即被告鼎高运输公司承担。结合原告诉请求,本院确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的停运损失应为18500元(500元/天×37天),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入过高,且并未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故原告车辆的停运损失结合原告提供的工作量记录及被告提供的运输车辆考核表,酌情认定按每天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鼎高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重庆蓓樽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失185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蓓樽物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4元,本院减半收取1072元,由被告重庆市鼎高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交,限被告重庆市鼎高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做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44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汤华巍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