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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2执162号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20-07-0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常浏路27-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5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按照4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申请执行人补偿4.68平方米的商铺现金22464元;被执行人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的租金1240137.87元;被执行人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的违约金2875500元,并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4日宜昌华祥现代商贸物流中心一期三号楼(产籍号01-××-××)房号000××、0001××、0001××、000××、0002××、0003××、0003××、0004××、0004××、0005××、000××的十一间商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被执行人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7896元、执行费4402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62049.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以300万元为基数,宜昌华祥现代商贸物流中心一期三号楼(产籍号01-××-××)房号房号000××、0001××、0001××、000××、0002××、0003××、0003××、0004××、0004××、0005××、000××的十一间商铺自2017年2月24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 三、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138101.8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余 晓

审判员  章富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孙何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