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执1110号 申请执行人张仁超,男,1993年4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徐飞珍,女,1994年6月2日出生,住天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023民特9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飞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张仁超借款本金195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0元、执行费2832.5元。但被执行人徐飞珍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飞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代
书记员 朱东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