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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执1110号

张仁超、徐飞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仁超;徐飞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执1110号 申请执行人张仁超,男,1993年4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徐飞珍,女,1994年6月2日出生,住天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023民特9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飞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张仁超借款本金195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0元、执行费2832.5元。但被执行人徐飞珍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飞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代

书记员  朱东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