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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24执恢85号之一

袁智惠、董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20-09-25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智惠;董萍;林建强;四川省资洲润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024执恢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智惠,女,1955年4月10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董萍,女,1973年9月2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林建强,男,1969年5月18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资洲润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干道广场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595089082L。

法定代表人:董波。 本院在执行袁智惠与董萍、林建强、四川省资洲润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中,经查,2016年4月14日,本院以(2016)川1024执保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董萍位于资中县商业用房(产权号20××-3)、重龙镇衣铺街商业广场2号楼商业用房(产权号20××-3)、资中县城南开发区桂花湾锦绣家园4号楼4-6-1号住宅用房(产权号20××-2)。2016年7月14日,本院以(2016)川1024执561号、56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董萍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住宅用房(产权号21××60)。2016年4月14日,本院以(2016)川1024执保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建强位于资中县商业用房(产权号20××-2)、重龙镇衣铺街商业广场2号楼商业用房(产权号20××-2)。2016年7月18日,本院以(2016)川1024执56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建强位于本县住宅用房(产权号20××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萍、林建强、四川省资洲润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 二、查封被执行人董萍位于资中县商业用房(产权号20××-3)、重龙镇衣铺街商业广场2号楼商业用房(产权号20××-3)、资中县城南开发区桂花湾锦绣家园4号楼4-6-1号住宅用房(产权号20××-2)、成都市青羊区住宅用房(产权号21××60),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李建强位于资中县商业用房(产权号20××-2)、重龙镇衣铺街商业广场2号楼商业用房(产权号20××-2)、本县住宅用房(产权号20××13);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川KL0518小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宏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乐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