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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5712号之一

成都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韦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107执5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韦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5日受理执行人成都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韦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韦平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龙盛园小区xxx层的房屋(宜宾翠国用xxx第x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