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1967号关于原告接玉会与被告张静怡、张红臣、雷凤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原告接玉会与被告张静怡、张红臣、雷凤艳婚约财产纠纷于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9)内0404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意见如下”补正为“判决如下”。
审判员 张 龙
二0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乔慕实
书记员 陈景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