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04民初1967号

原告接玉会与被告张静怡与张红臣、雷凤艳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原告接玉会与被告张静怡、张红臣、雷凤艳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1967号关于原告接玉会与被告张静怡、张红臣、雷凤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原告接玉会与被告张静怡、张红臣、雷凤艳婚约财产纠纷于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9)内0404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意见如下”补正为“判决如下”。

审判员 张 龙 

二0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乔慕实

书记员 陈景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