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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执513号

位红伟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05-15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位红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1625执513号位红伟:你/你单位与王俊清其他案由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王俊清于二O一九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五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判决,你将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账号:25×××84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执行法官 :马力

书记员:朱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