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9民初499号
原告:鄢树利,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雅龙,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华,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王亚娟,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原告鄢树利与被告李建华、王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树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雅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华、王亚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鄢树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276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14日被告王亚娟以偿还他人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02760元,当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没有偿还。该笔债务是二被告为了偿还他人的借款,是为了二被告的家庭共同生活,应当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综上,二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如前。被告李建华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王亚娟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4日,被告王亚娟向原告鄢树利出具内容为“今借到鄢树利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仟柒佰陆拾元正”的借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原告鄢树利系宁城县树利农机维修部的法定代表人,在宁城县黑里河大营子镇经营农用车维修、农机配件销售等。再查明,被告李建华与被告王亚娟于2007年5月17日在宁城县黑里河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婚姻登记证遗失,二被告向宁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宁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15年10月12日为二被告补发了结婚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亚娟向原告鄢树利出具借据,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此笔借款是被告李建华与被告王亚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借款用于二人偿还他人欠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鄢树利要求被告李建华、王亚娟偿还借款10276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建华、王亚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由其引发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华、王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鄢树利借款102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元、邮寄费88元,合计1266元,由被告李建华、王亚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伟华
二○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