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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562号之一

王德红与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德红;陈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562号之一

原告:王德红,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司三平,商丘市心理协会推荐人员。

被告:陈静,女,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

原告王德红与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王德红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贺冬青

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施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