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562号之一
原告:王德红,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司三平,商丘市心理协会推荐人员。
被告:陈静,女,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
原告王德红与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王德红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贺冬青
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施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