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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5296号之一

成都恒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华英、冉军、冉静、陈攀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恒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华英;冉军;冉静;陈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107执5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恒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丹。被执行人张华英。被执行人冉军。被执行人冉静。被执行人陈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3日受理执行人成都恒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华英、冉军、冉静、陈攀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攀位于武胜县沿口镇振兴路四季花城的房屋(权xxxx,面积xxxx平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开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