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2民初1049号原告苏民毅,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大连美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法定代表人战鹏宇。被告大连市佳兆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div>法定代表人岳耀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民毅诉被告大连美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佳兆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大连美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释明,原告拒绝公告送达并拒绝缴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拒绝公告送达并拒不缴纳公告费将导致案件审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在依法向原告释明拒不公告将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仍然拒绝公告,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依法应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第、《》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民毅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民毅负担。
审判员 张磊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于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