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1625执602号王有保:你与宋高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625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高升于二O一九年四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四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立即支付申请人宋高升货款1926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41元、执行费189元;(3)逾期不履行义务你将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账号:62×××34特此通知。执行法官 闫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段瑞朋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