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3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光尧,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汤池镇常院村泉井组。
被执行人:朱献勤,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河棚镇关井村中埠组。 申请执行人常光尧与被执行人朱献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皖1523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朱献勤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光尧劳务报酬7.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7.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期间自2018年6月10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2元,由被告朱献勤负担。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献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于2019年01月17日、02月20日进行了网查,通过法院与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的联网系统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献勤有存款、不动产、车辆、商业投资等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尚欠有大量外债未偿还。本院同时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等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于4月04日发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朱献勤进行了信用制裁与限制高消费限制。并作出决定,将朱献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过调查,但发现了被执行人在舒城县河棚镇河源商业街6幢1层103铺房产,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止),但被执行人于2011年07月11日将该房产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河棚支行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处置的价值不大。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应当如期得以兑现,但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客观限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陷入执行不能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常光尧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朱献勤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朱献勤负有继续想申请执行人常光尧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流
审 判 员 江 瑞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