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24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法定代表人:郭建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凯,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杜学莉,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王伟,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执行人:于洁,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执行人:刘庆,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本院在执行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伟、于洁、刘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3向被执行人王伟、于洁、刘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伟、于洁、刘庆金于2019年4月6日前给付原告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及利息、罚息共计182185.17元、诉讼费2883元,但被执行人王伟、于洁、刘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伟、于洁、刘庆在银行的存款185068.1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单志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哈 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