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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8执1009号

刘顺达与李晋平、阳曲县泥屯桃源石料制品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20-04-2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顺达;李晋平;阳曲县泥屯桃源石料制品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08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刘顺达,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晋平,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阳曲县泥屯桃源石料制品厂,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泥屯镇泥屯村南岔沟。投资人:李晋平。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顺达申请被执行人李晋平、阳曲县泥屯桃源石料制品厂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晋0108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告立晋平、阳曲县泥屯桃源石料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顺达借款510000元及截止至2016年9月90日的借款利息134300元;

二、被告李晋平、阳曲县泥屯桃源石料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刘顺达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刘顺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李晋平、阳曲县泥屯桃源石料制品厂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执行到位金额2132.55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罗文杰

审判员 张俊生

审判员 韩晓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古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