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1民初723号
原告:张小维,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辉,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海涛,男,197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陶玉金,男,195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昌年,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小维与被告盛海涛、陶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柳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辉,被告陶玉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昌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小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33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当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合伙在南京市浦口区石子等建材的销售业务,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黄沙。2017年8月17日,双方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000元,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到期被告未支付,原告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盛海涛未作答辩亦未递交答辩状。 陶玉金辩称,1.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理由是,两被告的居住地均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根据被告管辖地原则,本案应该由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原告主体不适格,陶玉金并不欠原告货款。理由是,原告提供的欠条中,陶玉金是欠张伟货款,而原告的姓名是张小维并非张伟,故陶玉金不欠原告货款。
经审理查明,张小维陈述其日常生活中常使用别名“张伟”。张小维从事黄沙、水泥等建材销售生意,盛海涛和陶玉金向张小维购买黄沙、水泥用于销售,2017年8月17日,张小维与盛海涛、陶玉金就货款进行结算,盛海涛、陶玉金出具了欠条,内容是:“欠张伟水泥、黄沙货款结(截)止到2017年8月17号叁万叁仟圆(元)整(33000)。此据12月30号之前付清。2017.8.17盛海涛陶玉金”。陶玉金认可上述欠条中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 以上事实有原告张小维及被告陶玉金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张小维与盛海涛间的电话录音、证人刁某,4出具的证明及账本照片打印件、送货单及账本欠条(张小维留存的由其他案外人出具)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一、张小维是本案适格的原告。首先,张小维持有案涉货款的债权凭证(欠条)原件,陶玉金抗辩不认可张小维的债权人资格,并未递交证据证明,依法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张小维递交的证人证明及账本清单,以及张小维持有的关于案外人的送货单及欠条,均可以印证张小维陈述的案涉欠条中的张伟就是其本人,张伟是其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别名。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张小维交付货物,盛海涛、陶玉金接收货物,并且双方对货款予以结算,由此原、被告之间存在口头上的买卖合同,且该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据实履行合同义务,张小维在供货后有权要求盛海涛、陶玉金支付货款。盛海涛、陶玉金出具欠条确认尚未支付的货款金额,故张小维诉请盛海涛及陶玉金支付货款3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张小维主张上述33000元货款自欠条约定的付款次日,即2017年12月31日起被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当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盛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一审全部的抗辩权利,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盛海涛、陶玉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小维支付33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保全费520元,合计833元,由被告盛海涛、陶玉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 判 员 柳 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章双双
书 记 员 赵曼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