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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恢853号

王庆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庆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0105执恢853号王庆国:关梅英执行申请王庆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关梅英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润华支行户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账号:31×××02特此通知

审判员  赵凯

书记员  李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