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82执3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顾新武,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申美露,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顾新武与被执行人申美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苏038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申美露偿还顾新武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申美露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1、2018年10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2018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已冻结并扣划。3、2018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4、2018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5、2018年12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2019年3月13日,本院再次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8、2018年4月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杲 远
审判员 孙 双
审判员 丁兆远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