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04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孟繁冰,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曹小梅,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孟繁冰与曹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小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小梅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资金(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子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