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1625执490号邢文平:你与段增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625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增锋于二O一九年四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四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邢文平偿还段增锋欠款25500元;案件受理费220元、执行费283元。(2)逾期不履行义务,你将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账号:62×××72特此通知。
审判员 : 展 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贾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