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1625执640号胡士军:你与刘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625民初3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6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胡士军应偿还刘涛款100000元及利息;(2)案件执行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3)逾期不履行义务,你(单位)将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附:法院户名: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账号:62×××26执行员:杨森
书记员:于江华联系电话:1383944618918738877172风险提示:
一、按照本通知限定的期限,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乘坐高铁和飞机、限制高消费等;查询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2)通过影视媒体、互联网、法院公告、公共场合的大屏幕等公共平台,将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作为反面典型,予以公开曝光;(3)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不履行义务的行为,限制有关业务的办理。向公安部门备案,限制出入境;(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身份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并提请处理的司法建议。
二、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的,你(单位)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权益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财产的;(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