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02执恢2739号
申请执行人:杨宝霞,女,蒙古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
被
申请人:吴美英,女,汉族,1962年8月28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
被
申请人:赵三小,男,汉族,1961年6月18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杨宝霞与被执行人吴美英、赵三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九荣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33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杨宝霞借款本金69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50元。 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美英、赵三小邮寄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且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网络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告知,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02民初3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晓强
代理
审判员 孟 克
代理
审判员 蔺 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