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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602执恢2739号

杨宝霞、吴美英、赵三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20-08-26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宝霞;吴美英;赵三小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02执恢2739号

申请执行人:杨宝霞,女,蒙古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

被

申请人:吴美英,女,汉族,1962年8月28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

被

申请人:赵三小,男,汉族,1961年6月18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杨宝霞与被执行人吴美英、赵三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九荣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33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杨宝霞借款本金69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50元。 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美英、赵三小邮寄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且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网络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告知,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02民初3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晓强

代理

审判员  孟 克

代理

审判员  蔺 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