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延 期 审 理 决 定 书 (2019)川1503刑初4号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的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熊艳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在审理期间,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 对被告人熊艳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延期审理一个月。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注:延期审理一个月即自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本院审理期限自2019年5月7日起重新计算,至2019年8月6日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