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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81执恢146号之一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朝与被执行人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朝;魏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1执恢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朝,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峰,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朝与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峰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文宽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解舒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