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1执恢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朝,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峰,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朝与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峰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文宽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解舒童 来源: